若
劳动者欲追回所遭
拖欠之薪资款项,势必寻求劳动行政部门之协助。
劳动行政部门具有法定权力,可责令负有此项义务的雇主在规定期限内全额支付
工资;
如若雇主未能在此期限内履行这一义务,劳动行政部门则有权强制性要求其按照应付款项总额的50%至100%之间的比例,向劳动者额外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
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
法规定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