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医院因误诊造成患者严
重伤害的情况下,患者所采取的处理程序具体如下:
1、务必及时
保全证据。
如果涉及到
医疗纠纷,病患以及其
监护人均需即时向所属的
医疗机构或是医院的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明确提出调查的诉求。
在整个过程中,相关负责人需要迅速将事宜记录清晰,同时对涉事的医疗器具进行封存,包括患者去世的情况下也须妥善保管遗体,并要求主管机关开展
医学鉴定工作。
2、处置流程。
医疗机构或其直接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之后,将立刻派遣专员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对医疗材料进行封存,避免罹患的疾病被篡改,
伪造,隐匿或
销毁证据。
若是病患不幸离世,医疗机构必须主动推进
尸检进程,若涉及未完成尸检的情况,
家属有义务敦促医疗机构完成相关操作。
主管部门则会组织医疗
行政部门展开深入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如有必要,还需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递交报告。
对于个别的医护人员和乡村医生之间产生的医疗纠纷,则需要由获得批复授权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3、解决方案。
针对调查结果属于普通医疗纠纷的情况,医疗部门(科室、部门)和患者可以通过协商来达成解决方案。
若患者或家属对此持不同意见,调查成果将会被提交至院内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以此来解决医疗纠纷。
4、医院会与患者或领导小组的
家庭成员共同探讨如何处理医疗纠纷或是医疗机构可能存在的问题,从而寻求以协调的方式来化解相关矛盾。
如确系由医疗单位本身问题导致,必要时,医院还会提供相应的经济
赔偿或补贴。
医疗纠纷的发生以及处理过程均须上报至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阅备案。
5、若争议仍然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尽快启动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病患及其
近亲属可以向所在地区的医院附属医学会提交相应申请。
若对首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申请人有权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证明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
纠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重新鉴定申请。
6、即便病患或家属对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始终不能接受,也可以选择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
病患或者其近亲属,在得知或者理应知晓身体健康状况已经遭受损害的那一刻开始算起,一年内都可以随时向人
民法院提出
申诉。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
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