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阅读以下条款之前,请您先了解以下重要信息:
1.
当事人有权利提出
仲裁申请,但是应该在
劳动争议发生之后的一年内,以
书面形式向当地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2.
仲裁委员会会在收到您的
申诉请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此案的决定;
3.仲裁庭将会在开庭前的五天内,发送书面的开庭通知给您以及其他有关方;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需要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的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整个流程。
如果案情较为复杂,确实需要延期,那么需要经过仲裁委员会的批准并延长日期,但最长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5.当涉及到调解环节时,我们的仲裁庭会首先进行调解工作。
如若双方达成共识,仲裁庭会根据协议内容编制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调解书便具有
法律效力;
6.如果您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满意,您有权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若未在此期间采取行动,则裁决书将被视为发生法律效力;
7.最后一点,所有涉及调解书及裁决书的当事方需按照相关约定的期限来履行其义务。
请大家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以便尽快解决您所面临的问题。
感谢您的关注与理解!
《
劳动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