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涉及到的
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中,由于种种复杂的因素,有些项目无法按照预定的计划还回住房,因此这些被
拆迁居民需要暂时选择租住房屋作为过度居住环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负责该
购房合同的开发方应当向受损方支付超出合同约定的过渡费用。
具体来讲,该过渡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1、对于住宅类型的房屋来说,自
逾期之日开始起算,如果逾期时间低于六个月的话(包括第六个月在内),那么每一个月将额外增加0.5倍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用;
如果逾期时间达到或者超过了半年,但不满一年的,则每个月需增加至原来的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而当逾期时间达到或者超过一年时,每个月则需要单独增加到原有的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也就是说,这些费用增加的部分,是基于原协议中的相应标准基础之上进行的调整和增加。
2、关于生产以及经营用途的房屋,如果逾期过久,那么其所对应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仍旧按照原有的协议签订约定的标淮,或者是由评估机构实际度量确认的标淮来照常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这类房屋的逾期期限已经超过一年以上(包括一年这个节点),那么每年可以额外领取一次停产停业造成的
经济损失弥补性补贴,当然也可以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实施。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