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当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时,对被征收方所能提供的补偿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是针对被
征收房屋实际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由于征
收房产而引发的搬迁费用及在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偿;
最后是涉及到被征收者因征收导致企业经营无法正常进行所需承担的
经济损失的补偿。
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向被征收方提供必要的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人既可选择接受现金形式的补偿,亦可选择调换房产持有权的方式以获得补偿。
若是被征收人选择了房产
产权的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会为其安排调换的房地产,并负责核算及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产价值之间的差额。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鉴于特定情形下的旧城区改造过程中需要征收个人住房的情况,若被征收人选择在待改建区域内进行房产产权的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提供符合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品质要求的房地产作为调换之用。
在此基础上,我们强调实施
房屋征收时应当优先给予补偿,之后才允许进行搬迁作业。
在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完补偿且被征收人签署签订好补偿协议后,必须遵循协议中的约定或是补偿决定中具体列出的搬迁日期予以执行,肩负起自己作为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采用
暴力手段、威胁行为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如切断供水、供暖、供电等通道来逼迫被征收人进行搬迁,或者通过
欺诈、
虚假宣传等形式诱导、欺骗被征收人进行搬迁。
同时,我们强烈反对和禁止建设单位参与这个过程的任何环节。
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
追溯期限内未提起
行政复议或者
行政诉讼,那么如果他们未能遵守补偿决定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搬迁,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请求。
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必须附上详细的
补偿金额以及关于专门账户、产权调换房产以及临时周转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等相关信息。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