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铺租赁合同产生的纷争,
当事人既可以寻求租住所在地
居委会的调解帮助,也有权自行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并等候司法裁决。然而,若涉案合同并未得到切实履行,且当事人各方均未在合同中指定的履行地点居住或开展经营活动时,则应将该
案件移交至被告居住地所在的人
民法院进行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依据第七百零七条之规定,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采取
书面形式订立。如双方当事人未能以书面方式表达出来,导致难以确定租赁期限的,则考虑认定此种情况为不定期
租赁协议。另外,法律同样赋予了第七百一十条的
权利义务:鉴于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式以及出于妥善保管租赁物的目的选择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遭受正常使用年限内的损耗,无需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另外,第七百一十五条也有所涉及:获得出租方许可后,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修缮改良或添附其他物品。但若未经出租方同意而擅自对租赁物进行修整改进或者增添新物,那么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有状态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相关规定,因
合同纠纷引发的
诉讼,须由
合同签订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处理。同时,根据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于
诉讼请求而言,需要满足如下几个条件才能
立案审理:
首先,原告需为与案件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次,需要明确无误地指认被告主体;再次,必须要有具体详尽的诉讼请求事项和足够的事实、理由支持;
最后,还必须符合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权限范围和受案人民法院自身的
管辖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
恢复原状或者
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