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
买房产后,确实涉及到
退房的事项,然而并未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当开发商出现严重
违约行为时,公致诚意的置业者们便有权利依法解除相关
购房契约,进行合法的退房行动,同时追究有关开发商的
违约责任。在此过程中,主要会遇到以下三类情形:
首先,若开发商
逾期交付房源超过了一段合理期限,那么置业者将具备退出公寓的资格;
其次,如果公寓存在重大的质量问题,例如房屋结构性的缺陷,经过专业修复仍无法达到预定的质量标准,同样赋予置业者退房的权利;
最后,如因开发商的过失,致使置业者无法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正常获得
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同样可以行使退房的权益。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