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存在“
一房两卖”情况的房产交易中,购置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向开发企业提出
损害赔偿的诉求,或是选择依法解除已签订的购买合同,追回已经支付的全额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合理利息。同时,购置方还可提出条件,要求开发商额外承担一定数额但不超过先前付出
购房款双倍的
赔偿金额责任。当双方
当事人在签订
商品房贩卖合同时,出售商随后又将同一套房产再次出售给了他人,以至于实际住房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时;面临如此困境的购买者们有权寻求解约合同,追索已付款项和相应利息,提出
赔偿受损损失这一正当权益,也同样有权要求出售商履行不超过前期已经支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