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交付物业
逾期违约之情况时,作为
购房者最基本的权益捍卫手段是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告函,期限设置应充分体现合理性。若经上述程序,开发商仍然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履约,
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该项
房产买卖合同。在此基础上,购房者亦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与开发商签订的合约条款,主张返还双倍
定金以及追加
赔偿其他
违约损失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