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卖人未能依约交付房产,
购房者首当其冲应发出书面催促通知,在经过催告后之合理期限内,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仍然未有履行交房义务的表现,
当事人便可依法请求解除双方订立的
房屋买卖合同。此外,购房者也有权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要求,由其承担返还购房款两倍范围内的
定金以及其他在
合同条款中明确定义的
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