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不动产登记证书而言,拆除
安置房及
商品房之间并无差异存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拆迁安置房与商品房之间仍有几个显著的差别:
首先,价格方面差异明显。
商品房具备商品房与
拆迁住宅的对比优势,可立即上市出售,同时亦能够以之为
抵押物向银行
申请贷款。
然而
回迁房由于受益于国家相关政策的优惠待遇,未包含
土地转让金的负担,其售价相较之下较为低廉。
因此,此类房产无法享受到商品房所具有的多项特权。
值得一提的是,拆迁方通常通过暗访形式对被拆迁者支付补偿,且补偿房屋的价格将会参考市府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制定的标准,执行相关政策。
第二,商品房与回迁房在买卖环节中,交易双方所处地位并非相同。
商品房的购买基础是由开发商与购买方共同签署的《商品房
销售合同》;
而在拆迁安置房的交易过程中,其购买基础则是来自拆迁单位与被拆迁者签订的
拆迁补偿协议,在此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
最后,如果拆迁的对象为商品房类型,那么回迁房应该无疑也是商品房类型。
若在
集体土地上的私人住宅或
经济适用房遭遇拆迁时,回迁房的性质往往并非商品房。
因此,购买回迁房前必须仔细查验其具体性质。
针对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应禁止买卖;
对于集体土地上得以拆迁后的回迁房,其占用土地的性质一般属于划拨性质。
待正式办理
过户手续时,难免需要缴纳相应的
土地出让金。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
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