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实际情况来看:
此种权利的行使能够暂时性地制止或者延缓对方
当事人向自己提出请求的权利;
而当使用者利用该权利导致合同履行被延长时,相应的
逾期履行责任将需要由另一方当事人来承担。
其次,就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果而言:
这项权利会使得
债权人的履约请求受到阻碍,与之相关的保
证人也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停止对
担保责任承担。
最后,如果引导
不安抗辩权的话,将会引发两种可能的法律结果:
第一是合同的中止。
意味着先
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利暂停或推迟继续履行合同。
但在此过程中,先履行合同的
行为人必须及时通知到对方,以便对方能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
第二种可能的结果,就是合同的解约。
在中止履行合同之后,若当事人仍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
担保,或是在规定的合理时间范围内无法完全恢复履行能力,那么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便有权宣告
合同终止。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
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
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