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告诉大家,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利强行拆除房子的!(1)什么情况下政府才有权下令强制拆除
违法建筑呢?就是县级以上的政府责任到相关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去依法进行拆除了;
(2)还有一种特殊情况,要是依法作出了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的补偿决定,那就需要由市、县级政府听从法院裁决来决定是否进行拆除工作;
(3)说到《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讲的就是如果行政机关做出了行政决定且
当事人没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的话,那么这个拥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力的行政机关就能按照这条规定去做
强制执行咯;
(4)而对于那些违建的建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以及已经
征收补偿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子,若经过
司法程序并产生了生效的
判决书,有
管辖权的法院也是有权利对这些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的。
总的来说,除了以上提到的机构之外,其他任何人都不能随便拆我们的房!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
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
申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