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符合条件并经相关人士提出申请,各方面资料具备后,要求提供的文件应包括申请书、有效
身份证明原件、
房屋所有权证实书或者合法租赁证明等相关资料。
尤其是在填写申请书时,务必要注明申请人的基本概况、请求的具体事项、阐述事实情况及理由等详尽信息。
在收到完整且齐备的裁决申请资料后,裁决机关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评估并决定是否正式开始处理此项事务。
若发现材料尚未齐全,申请人需在七个工作日之内予以补充完善。
2.依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为了确保国家安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以及提升社会
公共利益满足程度,当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意一种,且确实需要征用房屋时,该市、县的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关乎国防和外交的需求;
需由政府部门组织、谋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涉及公众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
为确保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城市公用事业等公共福祉得到落实,同样需要
征收房屋的情况;
由于政府需要根据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的对危房密集区域、基础设施滞后地区等地点进行旧城区改造所急需的房屋征收;
法律、行政
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