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近设立的公司具备立即进行注销处理的资格。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应公司需在
清算完成之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原始登记机构提交注销申请:
首先,如果该公司经过法庭依法判决破产;
其次,当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营业期间已经结束或其他解散原因已出现,但是公司通过修正章程使其得以延续A例外;
接着是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解散或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以及外商
投资公司的
董事会所作出的解散决议;
然后是依照法律程序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取消资格;
另外还包括法院依法判定解散;
最后,还有由于法律、行政
法规等特定原因导致的解散。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而
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
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