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可能构成强奸
犯罪的各类情况如下所示,但这并非全部:1. 通过
暴力手段、威胁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方式强迫妇女与其发生性行为;2. 奸淫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情况;3. 实施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行为时,情节极其恶劣的;4. 多次强奸妇女以及奸淫幼女多名的情况;5. 在公共场合公开对妇女进行强奸或奸淫幼女的行为;6. 两人及以上共同实施轮奸行为的;7. 奸淫未满十周岁的幼女或对其造成身体伤害的情况;8. 导致受害者遭受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或者造成其他重大不良影响的。以上列举的各种情况都可以作为启动
强奸案件调查程序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