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当明确,
劳动合同不再
续签并不等同于自动离职。
所谓“离职”,是泛指
劳动法中关于员工离开原职位及原所属工作单位的相关规定。
在此过程中,需要
解除劳动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则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以及法定解除。
协议解除,顾名思义,是由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达成的解除方案;
单方解除则相对简单,要么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要么就是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解除;
最后,法定解除则是当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允许解除劳动合同。
若是涉及到合同的续签问题,我们可以按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操作:
首先,若用人单位承诺维持甚至提高原有劳动合同条件、
工资待遇等,以期续订,但劳动者对此表示不同意并选择结束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将无需承担
经济补偿责任。
其次,若用人单位企图通过降低劳动合同条件、降低工资待遇等因素来续签,同样遭遇劳动者的反对并选择结束,此刻,用人单位需按照法定程序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再者,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对于续
签合同时出现的任何分歧,导致了最终结束劳动合同,那么该用人单位都应依法
支付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提到的“
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遭遇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份内的平均收入水平。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