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拆除流程主要包括:
首先,在当地政府下达责令拆除决定之后,房屋
拆迁管理机构需提前至少十五天向拆
迁户发布相关通告;
其次,若拆迁户未能在公告中规定的期限内自主迁离,则相关执行人员方可正式履行强制迁离之职责;
此外,在实施强制拆除时,应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代表,以及被拆迁单位的负责人们莅临现场担任强制拆除的
见证人,同时由公证部门对被
拆迁房屋及其中的物品进行充分的
证据保全;
值得注意的是,在完成物品清点登记后,相关物品将被妥善运送至指定场所,交由
被执行人亲自接收;
最后,强制迁出后的房屋则由裁决机关接收。
在此过程中,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申请行政
强制拆迁时,须提交如下必要文件:
第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第二,调解协商过程中的记录与裁决文书;
第三,拆迁户对拆迁提出异议并陈述原因的说明;
第四,对被拆迁房屋及其内含贵重物品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第五,被拆迁户提供的安置用房、临时过渡性用房所有权凭证,或补偿资金数额的证明文件;
第六,拆迁户拒绝接收
补助金的情况下,应当提供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第七,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必备资料。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