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如下具体情形条件的合同方可赋予
同时履行抗辩权:
(1)协议中必备相同一
双务合同所产生的所有
债务,而且彼此作为相对应的给付款项;
(2)被请求方向应当未曾启动债务的具体履行过程或者尚未就债务的产生向我方提出主张;
(3)双方各自承担的债务均已然滞销期限;
(4)对方所负担的给付款项具有可实际履行的可能性。
就其应用范围而言,当事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首先必须呈现出善意(即对方未能切实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情节严重,足以对我方义务履行的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使得我方
履行义务的宗旨陷入不确定性。
这种未能履行义务的行为可以涵盖全部未履行、部分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然而必须存在重大瑕疵。
唯有在这些特定状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方得得以合理运用。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