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合作社所产生的
债务问题,通常情况下,该笔债务将由借款人负责清偿。
若不幸遇到借款人经济能力无法承担债务时,此时这便需要由保
证人为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对于那些并未参与贷款的农民合作社成员来说,在这个过程中,并不涉及到他们偿还贷款的义务。
然而,这个问题也有相对应的解决办法。
首先,当农民合作社出现
欠款不还的现象时,您有权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其次,若借据中明确说明了还款日期,那么
诉讼时效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算起,为期两年;
反之,若借据并未设定具体还款日期,您可随时主张债权,
自首次催收之日开始计算,同样为期两年。
最后,若法院判定您方胜诉且对方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此时您即可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力。
同时,对于故意拖延还款的
债务人,相关部门甚至可能采取拘留措施加以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
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
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