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房地产买卖行为中出现了交房
逾期的状况,作为买受人,您有权利通过正式渠道向出卖方发出书面催告。若经过催告后,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之内,出卖方仍然未能按约履行交房之义务,在此情况下,作为
当事人的您有权请求法院解除上述
房地产买卖合同。除此之外,您还有权向售卖方提出
赔偿请求,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双倍
定金以及依照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所列明的其他相关罚则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