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一处房产两次售予他人的情况下,受损一方完全有资格
向法院提起诉讼。若此种情况下交易双方均未获得
房屋所有权,从法律层面看,之前签订的
买卖合同则无疑是无效的。此种情况下,交易双方可将合同提交至相关
仲裁机构进行审核验证,并针对无效的合同明确具体的
赔偿金额以及支付方式。此外,根据相关规定,遭受损失的一方亦有权向出售房屋所在地区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对方
赔偿所造成的
经济损失。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
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