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
买房产时,若出现
逾期交付等情况,
购房者有权利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根据现行
法规规定,如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其行为即构成
合同违约。在此种情形下,购房者有权通过
书面形式向开发商发出索偿通知,并就
商品房交付事宜给予合理期盼。若房地产开发商在该通知所赋予的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条款,购房者虽无权
解除合同,但可依法行使索赔请求权,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若开发商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给予合理解释与回应,并且经过长达三个月之久仍未按约履行义务,那么买受人此时便有充分的权力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
合同关系,所有由此产生的损失都将由开发商负责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