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一房多售”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在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中,如果存在两份或以上的有效不动产
买卖合同(下称“
房产买卖合同”)且均已签订但尚未完成
过户手续,则所有权应当非顺序享有合法有效的房产买卖合同的买方手中;反之,若在上述情况下,未能达成任何一方的权属登记或
预告登记声明,亦未涉及到实际的房
产权属交割和实际占有行为,此时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已经提前取得初步占据事实、享受占用房地产资源权益的买家身上。值得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是效力完整的房产买卖合同的签署者还是存有瑕疵的合同签署者以及无效的
购房协议签署各方都拥有追究卖方毁约造成
经济损失的法律权利。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
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