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购房所需交纳的
定金/押金是否可以予以退还,其核心问题取决于在约定时间内与房产开发企业就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事宜展开的磋商过程以及在签署认购书时所达成的约定条款。倘若在此过程中,双方已就合同内容进行过充分协商,但由于无法就此达成共识而最终致使合同未得以顺利签订的情况下,则无需遵照
定金罚则予以处理。然而,若有任何一方在未经告知的情况下无故未按约定期限开展协商或擅自更改认购书中的相关内容,从而导致
买卖合同未能如期成立的,此时,将适用于定金罚原则来加以处理。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