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使
强制执行权之前,必须先得到法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判决书,且此项决定亦需经过相关涉案
当事人的申请方能得以执行。若开发商实在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法院有权暂停案件的执行推进。直至被执行者拥有足够的资产以继续执行时,方可向法院提出
恢复执行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明确指出:"执行工作应由执行员负责展开。实施
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展现实体
身份证明文件。完成执行並作出相关记录事宜后,应制作详细的执行状况文件,并由现场的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如法院需要,亦可设置专门的执行机构以应对此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
民法院自收到
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