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购买了附带返租权益的商业房产的投资者而言,建议您按照如下方式妥善处理:
首先,积极与卖方就有关返租商铺的各个环节进行充分且深入的协商,以期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其次,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时,可邀请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人士介入协调,尝试化解分歧;
最后,如果前述两个步骤均未能有效解决问题,则需着手准备
起诉所需的各类材料,向当地
司法部门提交正式
申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此过程中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尚未解除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禁止再次将包含在该合同中的商业楼宇售予他人。同时,第十一条也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采用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策略出售商品房;以及不得采用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尚未竣工完毕的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