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
法规规定,延迟交房产生的
违约责任应依据超出所造成损失的30%作为基准进行适度降低;
诉讼期间不得超越自最后交付日期次日起到实际交付日期为止的30个自然日。在此条款下,出售方需按每日向购买方支付已交付房款千分之三的金额作为
违约金;若合同能够持续履行,则违约金的比例将调整为百分之五;在超过30天时,购买方享有单方面
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解除后,出售方需全额退还房款并额外支付已交付房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如继续
履行合同,违约金将比例调整为百分之五;通常情况下,因延迟交房而产生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每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不等,然而法律并未强制规定违约金金额的具体数字,这只是常规操作方式之一;最终的违约金数额应以未支付
购房款总价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所采用的标准来进行核算。
《
民法典》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关减少违约金的数额。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适当增加违约金的支付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