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行友好协商以达成和解。通过对争议双方进行充分的协商与谅解处理,依法进行公平谈判并深度磋商,在双方均取得了互相认同的结果之后,签订具备
法律效力的和解协议,从而有效地解决矛盾纷争。
(2)倡导请求调解以求得问题的解决。在双方均持有合作意愿且都同意的情况下,由中立且具有影响力的第三方参与协调,以促进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实现争议问题的妥善解决。
(3)依据争议双方为解决争议所达成的
仲裁协议,由中立的仲裁机构展开监督
仲裁程序。仲裁方式是指由中立的仲裁机构根据其仲裁规则对争议双方中的任一方提出的
纠纷请求进行公开公正的审理、调解以及裁决工作,以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
(4)当争议双方在友好协商后依然无法取得满意的结果,或不愿选择多元的调解方式解决矛盾,或者在尝试过所有可能的调解手段后仍无法成功解决争议,则可选择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