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典的明确规定,倘若
商品房交易之重要目的无法获得圆满实现,即
购房者无法实际拥有所购买的房屋时,其可依法向卖方提出解除
购房协议的申请,请求对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房款以及相应的银行存款利息,同时还能向卖方要求
赔偿该笔价款的损失,赔偿的金额最高可达到已付款项的两倍。正因如此,关于
退房、返还房款等方面的一赔三诉求,在法律实践中理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约束,这也是秉持法律公正原则的体现。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
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