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对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先确定的期限完成房屋交接产生的法律责任有明确阐释。若开发商非由
不可抗力等特定原因所致,而是出于自身原因无法如期向
购房者交付待售
商品房时,购房人和开发商在正式展开商品预售交易前必须签署商品房预售协议。在此情况下,商品房开发商须严格遵守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将已预售的商品房准时交付给负有购买义务的购房者,若开发商未能履行此项义务就属于
逾期交房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开发商需要向相对
责任人支付
违约金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
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
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