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
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间履行义务,那幺您可依据该合同中所载明的
违约责任条款向其
提出诉讼主张。若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而导致
延期交房,您有权向其发送正式的催促通知书。在发函催促满三个月之后,如开发商仍然未能交付房屋,此时便具备了
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同时还享有向开发商索赔相关损失的权益。根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无论是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还是买方迟延支付
购房款项,只要经过适当的催告程序且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任一方
当事人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在此前已经另行达成了其他协议或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