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并不公平公正。房地产开发商往往会凭借其优越的资源和经验优势,或者利用
消费者在相关领域知识不足这一因素,导致交易过程中双方的权益与责任显着违背了公正和平等的原则,这样的行为便构成了法律上所称的“显示公允性”缺失。对此,消费者有权请求具有
管辖权的国家法院进行调整或废止该项交易,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提出,要求增加房地产开发商应承担的
违约赔偿金数额,而相应地降低自己需承担的违约
赔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
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