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一房二卖”中如何确立
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其指导原则如下所述:
首先,当两个合同都尚未完全履行时,应当依循缔约在先的原则来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其次,假如其中一方买受人已经获取了标的物的所有权,那幺我们就需要遵循
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将该房屋所有权判给已经实际拥有标的物的买受人;再次,如果两名买受人都没有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就必须按照占有在先的原则,将房屋所有权授予最早占用的那位购买者;
最后,一方
当事人在已完成
合同义务的前提下,我们应当尊重及维护其已经实际履行的权利,把房屋所有权判给他。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