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房屋买卖过程中的“
一房二卖”现象时,相关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购房方有权选择要求解除所签订的
购房协议,全额收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按照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得出的利息,并且同时要求卖方承担因
违约行为而导致的
经济损失,其金额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作为上限,
赔偿倍数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购房款的双倍;
其次,当
卖房人为普通公民或
法人时,他们可以向违约当事方提出
违约索赔,具体要求仅包含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以及必须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赔付;
最后,如果上述请求未能得到妥善解决,那幺购房方还可以向当地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
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