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有的状况进行剖析,倘若房地产开发商的因素所致,使得购屋者无法按照合约之约定的期限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书,购屋者依法有权依据合约中的具体条款,对开发商的
违法行为提出指控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倘若以上状况经过双方的协商未能达成共识,购屋者可选择首先提
起诉讼,以先前
逾期为由向上诉方主张支付
违约金。此后若开发商仍旧无法履行义务,使得
房产证延期至更长的期间,购屋者有权再次提起
诉讼,指控开发商承担后一阶段的
违约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