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
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并不被归于专属
管辖范畴。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
当事人可依据自身意愿协商决定适用哪一位法院作为他们矛盾争议的管辖法院;当发生
商品房交易纠纷时,当事人有权按照在
买卖合同中的明文规定提
起诉讼,抑或是直接选择房屋所在区域的法院、被告的
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场所所属的法院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审理和裁决。
《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
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
财产权益
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