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争议时,个人亦享有提
起诉讼的权利。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买卖合同的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均属
诉讼的自然主体之列。在此前提下,只有具备以下基本的起诉要件方可启动
诉讼程序:
首先,原告必须与诉讼案件具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联性;
其次,
当事人需能够明确诉讼对象(被告)的
身份信息;第三,
诉讼请求须详尽明确并附带有确实存在的事实支持;
最后,诉讼内容应属于人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畴,且当事方需明确提出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有权限审理的这一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对于买受人因
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
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
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