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铺
买卖纠纷案件的
法律诉讼程序,其主要环节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准备与案件相关的
民事起诉状及充足的证明文件资料以备申明主张;接着前往具有法定权限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并随案附赠民事
起诉状及相关凭证资料;然后,经由法院审核并确认符合正式起诉标准之后,将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决定
立案并向
当事人发出相应通知,同时依照人民法院的特定通告按时参加
开庭审理等
诉讼活动;如对初审判决结果或者裁决内容存在异议,应于接收到
判决书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以内或者接收到
裁定书之第十个自然日起,向上诉法院提议上诉,抄送上诉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
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
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