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消费者和商家之间产生的争议时,应遵循以下标准化的
法律诉讼程序:
首先,
起诉阶段,也就是在具有
管辖权的法庭
立案部门提交
起诉书;
其次,立案审查,在确认满足
立案条件之后,再通知相关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缴纳相应的
诉讼费用,在收到费用之后方可正式立案;若立案条件未得到满足,则将作出拒绝受理的裁决。
然后是排期开庭,会提前三天通知
诉讼各方有关开庭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姓名等信息;而对于需要公开审判的案件来说,同样需要在开庭前三天对外发布公告。接下来进入到实质性的
开庭审理环节,宣布开庭后依次进行法庭调查,提供
证据并接受双方质证,随后展开法庭辩论环节及
最后的排解纷争环节。最终完成上述各项环节之后,将会进行宣判。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
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
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
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
人的权利义务,
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
证人证言;
(三)出示
书证、
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
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
最后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