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工作乃拍卖实践之必备环节。当涉及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被执行人财产之变现事宜时,法院须按照法定程序指定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历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针对资产评估的工作成果,法院应尽速将评估报告发送给执行双方
当事人审阅。若当事人对于评估结论持有异议,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向法院申请复议,届时,法院会再次
委派评估机构进行复议裁决。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
逾期不履行的,人
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