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房多售的现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由民事违规
赔偿责任与
行政责任两大部分组成,严重者甚至需要承担
刑事责任。根据中国《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具体规定来看,在未完全履行
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物业再次出售给他人时,将会受到
警告以及期限内必须整改的行政命令,此外还将被处以20,000元至3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如若情节特别恶劣,构成了
犯罪行为的话,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至于《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同样给出明确界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签订之后,如果开发商又将同一房产卖给了第三方,从而导致购屋者无法继续购买或拥有本应获得的商品房,这种情况下,
购房者有权要求解体合同、退还已经支付购房款项及其利息、
赔偿相应
经济损失,并且还可以向开发商提出不超过支付购房资金双倍的赔偿责任诉求。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