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两份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时,应首要遵循
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即先
签署合同的购买者拥有取得标的物品
产权的权利,而后签署合同的购买者则无法获得此项权益,但是可以依据合约规定请求出卖者承担相应的
违约赔偿责任。其次,对于已经收购标的物品的一方购买者而言,他们应优先遵从
物权优先原则来进行后续处理程序。再次,若购买者未能成功获取标的物品的产权,那么他们应该优先考虑实施占有权原则。最后,当合约双方白纸黑字达成协议并有一方已经开始
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必须要尊重经济合同的时间顺序,尽早地去履行自身的部分或全部职责。这种情况下,如有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其义务或是履行过程中出现不符或者不足之处,都将可能引致持续履行、通过修复手段或
赔偿损失等形式的
违约责任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