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两份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时,应秉持先后顺序的准则:首先签署的
买卖合同赋予了最为优越的权利,先行签约的买方有资格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在后签署的合同中,即便其参与者也就是买方未能实际获取到相关物品,他们仍可依据
合同条款对出卖人提出违约请求,从而寻求法律保护。第二条原则是关于已有
物权依附的问题:如果其中一名买方已经拥有了该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就应当优先保障他的权益。在此情况下,另外一位没有得到相应所有权的买方只能将重心放在合同条款的执行上。第三个原则是针对尚未拿到标的物的买方:如果至今买方还未实际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他们应当主张首要原则,即占据占有物的权利。最后一个原则是针对已经按约
履行合同的买方向:在这个环节中,已完成履行的一方必须坚守先履行原则。对于任何违反其
合同义务或执行方式不符合约定内容的行为,都应该承担修复合同执行的积极行动、采取必要的修复措施乃至
赔偿受到损失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