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在
商品房交易
合同签订之后,如果卖方存在再次出售同一套住房给其他人的行为,这将会对原有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不可预知的影响和阻碍,使得买方无法顺利地取得所购买的房子。在此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
解除合同,收回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并向卖方提出
赔偿要求,
赔偿金额最高可达原先已支付购房款的一倍。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