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付房屋所产生的
赔偿准则规定如下,当
商品房交付时间每延期一天时,需按照商品房交易总价值的万分之五比例向买方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倘若
当事人因合同中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而提出
申诉要求予以降低时,应以该违约金数额是否已超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总额的30%为判断依据;若当事人以所定违约金过低,无法弥补其遭受的实际损失为理由提出增额申请的话,则应当根据
违约行为所导致损失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最终的违约金金额。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