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付房屋属于违反了合约书中的相关约定,因此,需要对此类
违约行为向合约另一方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经济性质的合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文规定,双方
当事人在合约中应严格遵守并全面履行自身所负有的义务。倘若其中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
合同义务或履行过程中未达到合约约定的标准,则需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此外,当事人还可在合约中约定,当一方出现违约情形时,应依据具体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
定金额的违约金;同时,亦可约定因违约而导致的损失
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对于此类问题,
购房者务必关注
购房合同中是否存在关于
逾期交付房屋违约赔偿的明确条款,其次,购房者还需留意该项违约金的比例是以购房者已经支付的房款为基准进行计算的,这其中包括了通过
银行贷款按揭方式支付的款项。同样的条款对于采用不同支付方式的购房者所能获得的
赔偿金额可能会有所差异。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应依照约定进行
赔偿。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反之,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超过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降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如下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对此,可以依法要求开发商按房屋租金标准
赔偿损失,如果不被接受,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