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预售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关键要素:预售合同须明确约定了
商品房所在的具体地理位置以及房产的具体名称;同时,该合同还应包含对所
购房屋的基本特征、销售途径、价格、支付方式、交房日期与时段以及双方的
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详细说明。此外,卖方需在
签订合同前收取买方交付的购房款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