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市延期复工期间2.3-2.9,杭州市不准外来人员进入,且要求企业2月9日24点后才可以复工(我个人原本打算2.3-2.6请假),因疫情影响,公司要求大家2月3日开始居家办公,2.3-2.19期间的工作日都是居家办公的(微信及企业微信中有工作痕迹)。浙江人社2月20多号发布,延期复工期间按停工停产办法支付工资。如需用年假等抵扣的,需和员工协商(之前咨询过杭州劳动保障,说是协商需要向上一级工会进行报备,我们公司有工会)。现在(3月初)公司说我2.3-2.9期间的居家办公领导那边不承认,需使用年假等进行抵扣(2月居家办公期间公司没有明确说明安排休假不算工作)。已向企业提供了工作的情况下,这种行为是否合理合法?而且人事告诉我,如果不按这个执行,领导也会在工资发放过程中,从绩效中扣除这部分钱(2.3-2.9的)
2.公司人事要求我自己发起2.3-2.9的请假抵扣流程
3.已向企业提供了工作的情况下,公司以这种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律师回复] 劳务派遣工工资的负担,根据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确定。 (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