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当事双方得以自由约定当其中一方违约时依违约情形应向另一方支付的
违约金金额,或是违约所引发的损失
赔偿额的具体计算方式。在实际操作中,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则可由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相应的调整;反之,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超过了实际造成的损失,同样可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适度的削减。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